政策法规 Policies
联系方式 Contact

建投能源定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河北定州市兴定路172号

公司邮编:073000

公司热线电话:0312-7907566

公司传真:0312-7907510

总经理邮箱:dzrlgszjl@163.com

公司纪检邮箱:dzrlgsjj@163.com

公司邮箱:dzrlgs@163.com

网址:www.jtnydzrl.com

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级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二

2014/8/11 10:17:42点击: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定州热力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上传的新闻类作品,版权均属于定州热力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站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定州热力"。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非定州热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载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